【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49號
【發布日期】2010-08-24
【實施日期】2010-08-28
200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當年度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2009年6月8日,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商務部提出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申請,主張原措施實施期間,日本生產商、出口商向中國出口的氯丁橡膠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重新計算日本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調整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增加的初步證據。2009年8月28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日本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氯丁橡膠,又稱氯丁二烯(氯丁)橡膠,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0024910其他初級形狀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膠、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膠。該產品的英文名稱為Chloroprene Rubber(CR)。
共有三家日本氯丁橡膠生產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應訴并提交了調查問卷的答卷。商務部對該三家日本企業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十七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下:
(一)、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的傾銷幅度為:9.9%;
(二)、東曹株式會社(TOSOH CORPORATION)的傾銷幅度為:10.2%;
(三)、昭和電工株式會社(SHOWA DENKO K.K.)的傾銷幅度為:20.8%;
(四)、其他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3.9%。
二、征收反傾銷稅
自2010年8月28日起,按上述傾銷幅度對原產于日本有關公司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0年8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上述公司的進口氯丁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0年8月2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的期中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49號
【發布日期】2010-08-24
【實施日期】2010-08-28
200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當年度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2009年6月8日,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商務部提出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申請,主張原措施實施期間,日本生產商、出口商向中國出口的氯丁橡膠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重新計算日本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調整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增加的初步證據。2009年8月28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日本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氯丁橡膠,又稱氯丁二烯(氯丁)橡膠,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0024910其他初級形狀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膠、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膠。該產品的英文名稱為Chloroprene Rubber(CR)。
共有三家日本氯丁橡膠生產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應訴并提交了調查問卷的答卷。商務部對該三家日本企業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十七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下:
(一)、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的傾銷幅度為:9.9%;
(二)、東曹株式會社(TOSOH CORPORATION)的傾銷幅度為:10.2%;
(三)、昭和電工株式會社(SHOWA DENKO K.K.)的傾銷幅度為:20.8%;
(四)、其他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3.9%。
二、征收反傾銷稅
自2010年8月28日起,按上述傾銷幅度對原產于日本有關公司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0年8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上述公司的進口氯丁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0年8月2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的期中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信息來源:公平貿易局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