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夏日炎炎,高溫頻現,有關部門發布的《關于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給員工發放高溫費,其標準是若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35℃及以上),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天不低于10元。
《關于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中還規定,企業不能因為高溫而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如若企業不按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費,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處理部門申請仲裁。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有些企業認為高溫費可以不發,或者只按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市總工會有關專家指出,高溫費是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是職工最低工資保障的重要內容。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關于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費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費發放條件、范圍及具體標準,無論最終發放的形式如何,都應事先向職工說明。同時,按規定,每天10元只是執行的最低標準,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放,相應提高津貼額度。
市總工會還強調,企業不能因為發放了高溫費,就不再發放高溫崗位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也不能用高溫費替代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本市最低工資規定明確,最低工資應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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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高溫費不在免稅和不征稅范圍內,因此發放給員工的高溫費是個人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提醒的是,高溫費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發放,不論何種方式,企業必須將高溫費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